原标题:科普:婚戒、钻戒等珠宝首饰属于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?
就当代年轻人而言,结婚买钻戒几乎已经成为固定流程,除了钻戒这个“标配”,也有不少人会选择红蓝宝石、祖母绿等贵宝石珠宝作为结婚首饰。
那么问题来了,这些婚戒等珠宝首饰,到底是算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呢?
下面小微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案例,看完相信大家就知道啦!
“钻石恒久远,一颗永流传”。爱到浓情蜜意时,钻石是爱情的象征。现在,很多年轻人结婚时都少不了一枚结婚钻戒。
可是,等到爱意淡去,曾经的爱侣选择分道扬镳时,价值不菲的钻戒往往在分割时引起矛盾。有人会问,在婚后赠送给妻子一枚法国大品牌的钻戒,价值20多万,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?有人了解到,多家法院做过类似的调解或审判。
媳妇戴着40万钻戒离家
秦女士(化姓)和丈夫2016年结婚。婚后两人没有置办共同的房产等大件物品,和公婆同住,房子归公婆所有。
由于秦女士长期在杭州工作,和丈夫两地分居,经济上基本也是各过各的。距离有了美没了。去年下半年起,双方都觉得,分开是更好的选择。
没有房子、车子、存款等财产分割问题,秦女士的首饰盒成了财产分割时的焦点。
在打算离婚时,秦女士就悄悄地把不多的衣物等生活用品从婆家打包出来了。手上戴着的,是一枚晶莹剔透的钻戒。行李箱里有一个首饰盒。
原来,秦女士非常喜欢收集首饰。求婚时,丈夫送了她一枚价值40万的大钻戒,2克拉多,D色,品相完美。婚后每逢生日、恋爱纪念日、情人节等,丈夫送的礼物基本都是价值不等的首饰。祖母绿、蓝宝石、手镯、项链、耳环,两年多的婚姻生活下来,小小的首饰盒塞得满满当当。秦女士自己坦言,保守估计,也有100多万元。
丈夫对这盒首饰的去留挺大度。爱不在了,又何苦为了一盒首饰让彼此难堪,毕竟也有过花前月下的幸福时光,这些首饰,也都是曾经美好时刻的留念。即使要回首饰,留着睹物思人也没什么意义。
几次在法院调解,婆婆不依不饶地振振有词:“这一盒首饰价值100多万,特别是钻戒就要40万了。这些都是我儿子买的,靠她的工资根本买不起。我们再怎么退让,不全部要回来。这些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两个人一人一半,不能便宜了她。”
秦女士却不同意:“他心甘情愿送给我的,那就是礼物,是赠予。哪有分开了,还要把礼物要回去的。两年多的婚姻里,我也有付出啊!”
几经法官调解,男方苦劝母亲,秦女士也做了一定让步。最后,秦女士带走了钻戒等整盒首饰,给男方转账了20万做补偿。
孙先生和冯女士交往不久后就领取了结婚证,随后按习俗办订婚仪式。
仪式上,孙先生送了冯女士一枚1克拉多的钻戒,价值12万元。此外,还有一条价值5万多元的铂金钻石项链、3万多元的名牌手表等首饰。当天,孙先生给冯女士的现金,冯女士当日已返回大多数。
领证后不到3个月,双方还没来得及办结婚仪式,就因为性格、工作、住房等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。
孙先生向法院提请诉讼,诉请准予双方离婚,女方返还钻戒、铂金钻石项链、名牌手表等首饰,合计近30万元。
原审法院审理认为:双方现均同意离婚,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对要求离婚的诉请,予以支持。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居住生活。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书并举行订婚仪式,但并未举行正式结婚仪式,根据一般社会习俗,在未举办结婚仪式前,男方交给女方的首饰等财物,均应视为彩礼。女方在订婚当日将现金彩礼中的大部分返还陈某,未返还物品均系女方个人专属用品。男方要求返还剩余的现金彩礼及财物,无法律依据,原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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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专家分析,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,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,即钻戒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。
第一种情况是,如果钻戒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戒指,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,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,不应该返还。
但是,如果男方为女方购买钻戒的前提是结婚,比如女方说“没有钻戒就不结婚。”但是,钻戒送出后,双方并没有结婚,在登记前就分手。那么,钻戒可以视作彩礼,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。
第二种情况是,钻戒属于婚后购买。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一方的婚前财产;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
如果钻戒的价格非常高昂,比如说大克拉的裸钻等。这种情况下,钻戒并非单纯地为生活所用,而是用以投资或其他目的,那男方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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